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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110343号“ADERERR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24:4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985号
申请人:(株)法艾娃斯佩斯 委托代理人:北京先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110343号“ADERERR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819851号“ADER ERR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282624号“ADER ERR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审查中,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其次,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行政机关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23)第28462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二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英文“ADERERROR”与引证商标二英文“ADER ERRORE”在英文字母组成、排列顺序、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