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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14458号“娄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24: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187号
申请人:杭州西瓜创客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九鼎知上品牌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14458号“娄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698426号“楼外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676772号“娄外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的延续,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考虑到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评字(2023)第21801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汉字“娄外”与引证商标二汉字“娄外娄”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未形成明显区别,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娄外 商标 杭州西瓜创客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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