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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750745号“昌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27: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613号
申请人:锡山区厚桥盛双设计工作室(原申请人: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厚桥街道中东村工业园金家庄)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匠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750745号“昌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11375号“昌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第59488928号“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盛丽君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