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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40267号“车买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27:4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544号
申请人:赵阳 委托代理人:保定晓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40267号“车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和设计理念,具有显著性和不可复制性,传达着申请人深刻内涵,具有显著性,具备商标识别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与本案案情相近的多件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车买家”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他人已注册商标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