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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566337号“九眼天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27: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484号
申请人:何陆军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博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66337号“九眼天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95402号“九眼天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中止本案审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独特寓意,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此外,在此前已有引证商标成功注册,且存在与申请商标名称相同的商标在不同类别进行了多个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理应初审公告并核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由纯文字“九眼天珠”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他人已注册商标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