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696976号“水果小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27:5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438号
申请人:一生产工厂)使用的喀山化工厂名称" >奈菲斯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瓦希托夫(前克里斯托夫尼科夫的肥皂和蜡烛第一生产工厂)使用的喀山化工厂名称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96976号“水果小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2551516号“水果小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水果小巷”与引证商标“水果小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水果小巷 商标 奈菲斯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瓦希托夫(前克里斯托夫尼科夫的肥皂和蜡烛第一生产工厂)使用的喀山化工厂名称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