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122418号“静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28: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674号
申请人:河北三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华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22418号“静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58805号“静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其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阻碍。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糖;食品用糖蜜;糕点;谷类制品;米;面条”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其仅在“冰茶;茶饮料”商品上有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有效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静物 商标 河北三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