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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30541号“王牌智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29:2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247号
申请人:郑州净玉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30541号“王牌智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独特的创意来源和内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03358号“智行”商标、第65375675号“智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冰箱;冷冻设备和机器;电干衣机;厨房用抽油烟机;空气调节装置;饮水机;消毒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电暖器商品上为在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照明器械及装置;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热泵;壁炉(家用);供暖装置;淋浴热水器;燃气灶商品上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王牌智行”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中文“智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冷却设备和装置;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厨房用抽油烟机;饮水机;水过滤器;将溶液分配到卫生设施水管的消毒装置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设备和装置;加热装置;水分配设备;浴室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照明设备和装置;加热装置;水分配设备;浴室装置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照明设备和装置;加热装置;水分配设备;浴室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冷却设备和装置;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厨房用抽油烟机;饮水机;水过滤器;将溶液分配到卫生设施水管的消毒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郭攀
舒言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王牌智行 商标 郑州净玉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