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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201159号“ 浩典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29: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279号
申请人:山西浩典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01159号“ 浩典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168147号“合能环境henote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32632号“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3198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外观设计、含义、行业属性及地域上均有很大的差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经被吊销,其不再具备继续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二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已于2021年5月13日被吊销,但其主体资格并未灭失,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H及图”与引证商标二“H及图”在整体外观、表现形式、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2类“技术研究;软件即服务(SaaS)”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9类“技术研究;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亮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 浩典H及图 商标 山西浩典文化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