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34119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33:10关于第6634119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4324号
申请人:尉氏县新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411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具匠心的艺术作品,申请人创立申请商标图形系列商标是为了形成完善的商标保护体系,以便消费者关联记忆,蕴意深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11964号“盐家小厨及图”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232358号“食侠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独立识别图形在构图特点、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盐家小厨及图 商标 尉氏县新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