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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478331号“小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33: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782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小原 委托代理人:北京再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78331号“小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31505595号“小原”商标、第59543445号“小原风电”商标、第55635414号“小原及图”商标、第55643439号“小原电”商标、第66246596号“小源物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五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撤销,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导体、集成电路用晶片、石英晶体、穿戴式视频显示器、电视显示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用保护套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用晶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半导体、集成电路用晶片、石英晶体、穿戴式视频显示器、电视显示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用保护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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