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920859号“新优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33: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332号
申请人:大连鼎泰恒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920859号“新优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7640872号“优之味”商标、第12532650号“优味 YOME”商标、第17053257号“优味定制”商标、第49973002号“优味铺子”商标、第22591697号“优味工房 UNICOOL”商标、第10152550号“亲斤优NZ”商标、第64905967号“新优”商标、第64905967A号“新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四、六权利人已被注销,引证商标七状态不稳定。请求咱海关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及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七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豆腐制品、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 至八指定使用的豆腐制品、蛋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引证商标一、四、六权利人是否已被注销不影响上述指标作为在先商标的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新优味 商标 大连鼎泰恒丰食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