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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04106号“万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34: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662号
申请人:上海呈香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积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04106号“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86262号“万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撤销,该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万志 商标 上海呈香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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