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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82942号“谦福茗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34:4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6393号
申请人:泰州奥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知鼎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82942号“谦福茗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0449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刘盈盈
赵玉红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谦福茗茶及图 商标 泰州奥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