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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44306号“OUR BAKE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35:13关于第67644306号“OUR BAKER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223号
申请人:北京健盒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44306号“OUR BAKE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79762号“OUR CAFE TO ENJOY 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判决、商标注册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英文“OUR”,且申请商标未形成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新含义,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糕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龚丽娟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OUR BAKERY及图 商标 北京健盒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