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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03672号“西瓜创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35: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214号
申请人:杭州弦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九鼎知上品牌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03672号“西瓜创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38561号“西瓜XIG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182803号“西瓜XIG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343689号“西瓜PLAY视频嘉年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2355744号“西瓜创想XIGUA CHUANGXI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0194964号“西瓜XIG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199096号“西瓜极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的延续,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知识产权证书、软件界面截图、荣誉奖项、宣传推广材料、部分合作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经商评字(2023)第134816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五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西瓜创客”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五的显著识别部分“西瓜”,同时与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汉字“西瓜创想”均包含相同的汉字“西瓜”,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的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此外,考虑到引证商标六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30日
信息标签:西瓜创客及图 商标 杭州弦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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