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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144078号“NEWBAILUNLP”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37:27关于第30144078号“NEWBAILUNLP”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653号
申请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赣州市强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中珍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3日对第30144078号“NEWBAILUNLP”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运动鞋服品牌公司,“N”、“NB”、“NEW BALANCE”系列商标是申请人的核心品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75153号“NEW BALANCE”商标、第749744号“NEW BALANCE”商标、第4207906号“NEW BALANCE”商标、第16560411号“NEW BALANCE”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企图利用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来牟取不正当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管理注册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3、申请人的“N”、“NB”、“NEW BALANCE”系列商标在服装和鞋类商品上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损害申请人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及其品牌的介绍、广告宣传、媒体报道及商标使用等证据;
2、在先案件裁定、判决、行政处罚决定等维权资料;
3、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信息、行政处罚决定等。
被申请人主要的答辩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源于被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389734号“NEWBAILUNLP”商标,并经异议获准注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不认可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被申请人在鞋服行业领域经营多年,主打品牌是“新百伦领跑”,并善意取得“XINBAILUNLP”等系列商标,并在使用中注意区分申请人商标。被申请人“新百伦”商标多次通过法院进行维权,可见被申请人对“新百伦”系列商标享有合法权利。被申请人主观不具有恶意,争议商标亦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争议商标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在先案例裁定书、法院判决等;
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0日逾期提交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2、两份异议裁定书;
3、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及商标被许可人使用“新百伦领跑”等系列商标的相关证据、商标档案、转让信息等;
4、司法机关、检察院等判决、决定书等证据。
申请人质证时坚持其主要理由,并再次或补充提交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关联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及法院判决等(以光盘形式提交)。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江西新百伦领跑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0年9月7日,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游泳衣、鞋等商品上。2020年1月13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给本案被申请人。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为本案申请人,分别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衣服、鞋等商品上。
3、申请人提交证据表明申请人将字母“N”作为其运动鞋、跑鞋等商品上的主要标识,“NB”“NEW BALANCE”均为申请人的常用商标。
4、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160余件商标,基本由英文字母“N”、“NEW BAILUNLP”“新百伦领跑”等文字组合构成。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均为生产销售服装鞋帽、运动器材及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生产的鞋子在整体外观、设计细节等方面与申请人商品及标识高度近似。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证据在案佐证。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游泳衣、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衣服、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由于申请人引证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类似商品上已在先注册,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对申请人其他商标是否成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予以评述,亦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审理。
3、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亦未包含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文字或图形,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的情形。
4、《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包括诉争商标申请人针对同一商标权利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及其类似商标在不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进行大量申请注册的情形。经我局审理查明3、4可知,首先,依申请人提交证据表明申请人将字母“N”作为其运动鞋、跑鞋等商品上的主要标识,“NB”“NEW BALANCE”均为申请人的常用商标。其次,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160余件商标,基本由英文字母“N”、“NEW BAILUNLP”“新百伦领跑”等文字组合构成。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均为生产销售服装鞋帽、运动器材及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生产并进行销售的鞋子在整体外观、设计细节等方面与申请人商品及标识高度近似。同时考虑到申请人“N” “NEW BALANCE”系列标识及对应运动鞋、跑鞋等商品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还会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条进行审理,并认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得到保护。因此,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杭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NEWBAILUNLP 商标 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