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849138号“集行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37:5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998号
申请人:徐齐 委托代理人:执行者(北京)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49138号“集行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67392号“GATHERGO 集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预订出租车用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热成像相机;眼镜”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缺乏作为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