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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842522号“有家珍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41:5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980号
申请人:福州有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大江南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景天博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29日对第45842522号“有家珍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在第37类和第42类服务上注册了第8904497号“有家”商标、第21171004号“八闽有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极易导致消费者误认,损害申请人利益,不利于公平竞争的经营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荣誉证据、广告证据、申请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在先裁定书、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记录、官网介绍等主要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7日申请注册,2021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工业品外观设计、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信息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包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一、争议商标“有家珍品”与引证商标二“八闽有家”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平面美术设计等服务在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关联密切,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服务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建筑信息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在先权利”是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著作权、商号权等。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争议商标损害了其除商标权以外的何项在先权利。因此,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本案中,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故本案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有家珍品 商标 福州有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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