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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096049号“阿尔塔纳 ALTANA A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42:05关于第40096049号“阿尔塔纳 ALTANA A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320号
申请人:阿尔塔纳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沈阳市日日明眼镜经营部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6日对第40096049号“阿尔塔纳 ALTANA A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756211号“ALTANA”商标(第9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214126号“ALTANA”商标(第9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460749号“ALTANA”商标(第9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登记并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ALTANA”、“阿尔塔纳”构成近似,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3、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ALTANA”商标经过长期地使用和宣传在中国公众中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且“阿尔塔纳”与“ALTANA”已经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一定影响“阿尔塔纳”、“ALTANA”商标的抢注,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4、争议商标包含的企业名称“ALTANA AG”(中文译为“阿尔塔纳股份公司”)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5、被申请人名下共计22件商标,均是对他人知名品牌的抄袭和抢注。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纸件):
1、申请人的介绍材料;
2、申请人的企业宣传手册、产品宣传手册材料;
3、申请人的关联公司产品销售发票材料;
4、申请人关联公司在中国杂志上的宣传广告材料;
5、申请人“ALTANA”商标获得保护的行政决定书材料;
6、被申请人抢注的他人品牌介绍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我局于2021年5月18日做出准予争议商标注册的决定。争议商标于2021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6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测量和控制用科学器械和仪器、饰面试验器械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28件商标,其中在第9类、第14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包括第40112279号“施耐德 SCHNEIDER ELECTRIC”商标、第40111554号“欧特家博士 DR.OETKER”商标、第40110351号“瑞宝 CHRONOSWISS”商标、第40104401号“瓦锡兰 WARTSILA”商标、第40101254号“吉百利 CADBURY SCHWEPPES”商标、第40101236号“爱普科斯 EPCOS”商标、第40099421号“百利金 PELIKN”商标、第40093086号“格拉苏蒂 GLASUTTE”商标、第40090419号“卡第那思 CADFNAS”商标、第40090389号“科德宝 MICRONAIR”商标、第47957781号“德克西克 DKCK”商标、第37256210号“施德乐 SOPTIK”商标、第37233826号“斯托华 STOWA”商标、第37226748号“贺利氏 HERAEUS”商标、第37212605号“福维克 VORWERK”商标、第37204686号“倍福 BECKHOFF”商标、第37204680号“格雷斯海姆 GERRESHEIMER”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1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9类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第9类测量和控制用科学器械和仪器、饰面试验器械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ALTANA”、“阿尔塔纳”字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池商品等相同或类似商品所属行业在中国大陆地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 “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字号权)” 的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即已将“ALTANA”、“阿尔塔纳”商标或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其他商标使用于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池商品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抢先注册的情形。
争议商标“阿尔塔纳 ALTANA AG”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中国媒体已经对申请人进行了报道,且申请人的涂料、颜料等商品已经在中国销售。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字号“ALTANA(阿尔塔纳)完全相同,难谓正当。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28件商标,其中在第9类、第14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包括第40112279号“施耐德 SCHNEIDER ELECTRIC”商标、第40111554号“欧特家博士 DR.OETKER”商标、第40110351号“瑞宝 CHRONOSWISS”商标、第40104401号“瓦锡兰 WARTSILA”商标、第40101254号“吉百利 CADBURY SCHWEPPES”商标、第40101236号“爱普科斯 EPCOS”商标、第40099421号“百利金 PELIKN”商标、第40093086号“格拉苏蒂 GLASUTTE”商标、第40090419号“卡第那思 CADFNAS”商标、第40090389号“科德宝 MICRONAIR”商标、第47957781号“德克西克 DKCK”商标、第37256210号“施德乐 SOPTIK”商标、第37233826号“斯托华 STOWA”商标、第37226748号“贺利氏 HERAEUS”商标、第37212605号“福维克 VORWERK”商标、第37204686号“倍福 BECKHOFF”商标、第37204680号“格雷斯海姆 GERRESHEIMER”商标等众多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或具备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相仿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对相关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上述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的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15日
信息标签:阿尔塔纳 ALTANA AG 商标 阿尔塔纳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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