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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958254号“馋兜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43:58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83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冬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958254号“馋兜兜”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381号决定,于2022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字[2022]第Y030381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3月25日至2022年3月2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第29类“腌制肉”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
1、商标授权书;
2、苏宁店铺的经营信息、销售订单、产品评价、产品照片等;
3、拼多多店铺的店铺资料、销售订单、产品评价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本案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经对比,该证据基本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当中。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3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2月7日获准注册在第29类“腌制肉;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干枣;咸蛋;鹌鹑蛋;食用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豆腐制品”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2月6日。
2、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2年3月25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授权书可知,申请人授权鹤壁淇之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案指定三年期间内使用本案复审商标。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苏宁店铺的经营信息、销售订单、产品评价、产品照片等可知,鹤壁淇之达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复审商标的被授权人,于指定期间内通过其在“苏宁拼购”平台经营的“约陌零食专营店”,向消费者销售了一定数量的冠以“馋兜兜”品牌的“猪肉脯、鸡肉脯”产品,订单状态显示为“交易成功”,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被授权人于指定期间在上述“猪肉脯、鸡肉脯”商品上以销售的形式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申请人实际使用的“猪肉脯、鸡肉脯”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腌制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腌制肉”商品上的注册可予维持。
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干枣;咸蛋;鹌鹑蛋;食用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豆腐制品”商品上进行使用的内容,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腌制肉”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