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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0869228号“艾尚嘉味”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44:0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84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嘉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69228号“艾尚嘉味”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1439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8年12月27日至2021年12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设立目的是为了督促商标注册人积极使用商标,防止商标囤积。复审商标核心显著性部分“嘉味”有一直宣传并使用,而“艾尚嘉味”作为申请人在先长期宣传使用商标的防御商标,有真实使用意图,应当予以维持。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以下证据(复印件):1、企业简介;2、实体店面照片;3、服务发票;4、实际使用证据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中显示的商标为“嘉味”,并非复审商标“艾尚嘉味”,且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为自制证据或网络数据,未经公证不具有公信力。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王令嘉于2016年8月4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2017年9月28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9月27日。该商标于2020年1月13日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前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复印件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的“餐厅”等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内,系争商标注册人或经其许可的他人,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时间内,于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对该系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中的企业简介、店面照片、服务发票、使用图片等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故我局对于申请人的证据材料均不予采信,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全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宁
赵婷婷
2023年0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