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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65555号“SIN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49:3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09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莫文毅 委托代理人:广东互易网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森德尔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765555号“SIN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967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复审商标在“1.插头、插座和其它连接物(电器连接);2.贵重金属电器插头;3.变压器;4.电器插头;5.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电线;2.扬声器音箱;3.音响连接器;4.可视电话;5.扩音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持续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授权书;
2、合同、销售单、付款凭证、发票;
3、产品照片、说明书、实体店照片;
4、参展资料、微信公众号、朋友圈资料;
5、获得荣誉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被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人提交了授权书、参展资料等补充材料。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3年10月23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05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线”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针对撤三字[2022]第Y032967号决定向我局申请了复审。据此,复审商标在“1.插头、插座和其它连接物(电器连接);2.贵重金属电器插头;3.变压器;4.电器插头;5.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的维持决定已生效。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9年3月7日至2022年3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1.电线;2.扬声器音箱;3.音响连接器;4.可视电话;5.扩音器”商品(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2、3、4、5中销售单、发票、参展资料、产品及门店照片等证明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电线;扬声器音箱;音响连接器;扩音器”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可视电话”商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可视电话”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线;扬声器音箱;音响连接器;扩音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可视电话”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