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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04572号“孙智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49:4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086号
申请人:内江市中区孙智惠定制女装店 委托代理人:成都鼎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04572号“孙智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指向性,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明显的识别作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田益民
马静雯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孙智惠 商标 内江市中区孙智惠定制女装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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