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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33844号“便宜多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52:5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211号
申请人:深圳市威凯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33844号“便宜多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已经申请注册了多个相关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便宜多多 商标 深圳市威凯德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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