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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084088号“英都苗二堂”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52:4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35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扬帆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天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0084088号“英都苗二堂”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33100号决定,于2022年06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09月17日至2021年09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获准注册以来就一直将其使用在相关产品上并延续使用至今,还将继续使用下去。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的企业简介;2、部分产品图片;3、2019年-2022年部分销售发票和出库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有被实际使用的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商标注册情况列表截图。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了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市扬帆药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至2032年12月13日。2018年6月27日,复审商标所有人名义变更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咖啡饮料”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2为自制证据,真实性及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3的发票和出库单未显示商标,且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