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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52888号“睿肤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53:4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559号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52888号“睿肤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睿肤美”指定使用在指定商品选项上属于暗示性标志,具备作为一个商标的固有显著性,并不至于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过大量的使用及推广已经取得了较强的知名度,占据了稳定的市场地位,使其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的、稳定的联系。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睿肤美”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睿肤美 商标 重庆福美干细胞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