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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97110号“NGMBI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54:06关于国际注册第1697110号“NGMBI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8670号
申请人:NGM BIOPHARMACEUTICALS, INC. 委托代理人:众仕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97110号“NGMB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2965547号“Numbi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4344460号“NG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人已出具同意书,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经公证的同意书;注册公告等。
经复审查明: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尚未失去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用于法医取证的医用化学试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鉴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亦是《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故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同意书,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高丽丹
庞婷
2023年08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