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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76492号“不休战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56:3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517号
申请人:成都大海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成都星邦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8日对第61276492号“不休战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不休战队》是申请人自主研发的一款放置卡牌游戏,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营业地址仅相距两公里,且均主要从事游戏软件开发行业,应明知申请人商标,却仍在申请人主营产品高度关联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与之完全一致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以及“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二、申请人享有“不休战队”的作品名称权益,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作品名称权益。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授权、投资等关联关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被申请人申请了一千多件商标,旗下多件商标因摹仿让人知名商标已被提出异议申请或无效宣告,可见其一贯具有摹仿的恶意。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营业执照;2、争议商标档案;3、“不休战队”著作权登记证书;4、“不休战队”的出版物号核发单;5、“不休战队”的官网及网站备案信息;6、“不休战队”在苹果商店、贴吧的信息;7、“不休战队”在抖音、公众号的相关信息;8、相关报道、下载量排名;9、被申请人商标信息列表;10、被申请人企业公示系统信息;11、部分游戏IP、小说介绍信息;12、相关裁定书、决定书;13、申请人工商管理信息;1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地址距离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9日申请注册,并于2022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组织体育比赛等服务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9、35、41、42等类别上申请注册有1430件商标,其中第31387708号“青城剑仙”商标、第49341074号“不羁剑仙”商标、第49282931号“幻灵剑仙”商标、第31369615号“屠龙盛世”商标等多件商标因与他人商标相近而被宣告无效,且其近期申请的多件商标已被认定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以第四条予以驳回。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相关裁定书、决定书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显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除代理、代表外的合同、业务往来等其他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对“不休战队”享有的作品名称权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抖音、公众号宣传信息、相关报道等证据形成时间基本在2021年以后,尚不足以证明“不休战队”作为其游戏名称或其在先使用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和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的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本案中,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4可知,申请人于2019年1月已对“不休战队手机游戏软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该游戏软件名称相近,难谓巧合。且由我局审理查明2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还有多件商标因与他人商标相近被宣告无效,且至本案审理时,其名下申请了1430件商标,多件商标已被认定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以第四条予以驳回。被申请人并未对此予以答辩并作出合理解释,其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已超出了正常的使用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基本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另,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此外,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庞敏
2023年08月18日
信息标签:不休战队 商标 成都大海怪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