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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86195号“珍新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56: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496号
申请人:广西珍星鲜食品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海非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西非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86195号“珍新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31690号“珍欣鲜”商标、第32837651号“珍芯鲜”商标、第20195192号“珍莘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三申请,状态不稳定,请审理完撤三案之后再审理此案。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其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且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2023年4月25日,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了新的申辩意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干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珍新鲜”该标识用于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其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且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