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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232483号“阳光沐浴小天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2:59:4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517号
申请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州欧布斯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3日对第50232483号“阳光沐浴小天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925631号“小天鹅LITTLE SWAN及图”商标、第15834850号“小天鹅Little Swan及图”商标、第15834849号“小天鹅Little Swan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案件亦得到支持。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第8439847号“小天鹅Little Swan及图”、第790560号“小天鹅Little Swan及图”驰名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四、五)的摹仿。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销量证明;所获荣誉,在先裁定、判决;其他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20年9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6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1类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五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21类洗衣机、清扫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刷子、厨房用具等全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存在密切关联。并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其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在此情形下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阳光沐浴小天鹅 商标 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