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8104323号“伴亩临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00:2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303号
申请人:万全区安家堡乡龙池屯村临田养殖场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04323号“伴亩临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105148号“伴亩湘田”商标、58655051号“大地龙”商标、第63788820号图形商标、第368450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肉罐头、蔬菜罐头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蛋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仅相差一字,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的肉罐头、蔬菜罐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罐头、蔬菜罐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伴亩临田及图 商标 万全区安家堡乡龙池屯村临田养殖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