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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921199号“JDEALA ”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00:1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93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迈坚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921199号“JDEALA ”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761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761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其在2019年04月22日至2022年04月21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汽车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不使用正当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确系因企业股权重组、政府产业政策调整、限制;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等正当事由导致复审商标系列商品上市计划暂时搁置。鉴于此,复审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亦仅提交了答辩理由,未提交相应的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提交任何真实有效的使用证据,根本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且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有存在其所主张的正当理由,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的不使用具有正当性。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在先撤销复审决定书;
2、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及企查查简介;
3、申请人在企业股权重组后仍进行正常经营并对名下部分商标进行使用的情况说明。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未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12月1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31年3月6日。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汽车等全部核定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是否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视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申请人主张因其企业股权重组、政府产业政策调整、限制;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等正当事由导致复审商标没有上市使用。但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确有存在前述正当事由,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不使用具有正当性。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