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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207512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03:15关于第9207512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36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温州远标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瑞安市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2075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2589号决定,于2022年06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天猫店铺商品截图录像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于2018年10月08日至2021年10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足球鞋”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指定期间,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印制在商品的显著位置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性使用,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天猫商城远步旗舰店商品及经营资质页面截图;2、天猫商城中以关键词“远步”搜索的页面截图;3、天猫商城远步旗舰店的商品页面截图;4、录屏取证文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的要求,无法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了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3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足球鞋”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至2032年3月20日,至本案审理之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足球鞋”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3为网页证据,未经公证,证明力较弱,且该证据显示的商标并非复审商标;证据2、4未显示时间。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