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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18628号“R18”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03: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7225号
申请人:上海永沛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18628号“R1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极强显著性,使用于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没有以数字作为型号或者货号的行业习惯,申请商标本身并未指代其所要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缺乏显著性的标志。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R18”由普通书写字体的英文字母和数字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肖琦
赵秀辉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R18 商标 上海永沛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