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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743005号“菽本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04:2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116号
申请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双润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5日对第44743005号“菽本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豆本豆”作为申请人旗下重要的饮料品牌之一,经使用宣传,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相当高的知名度,并被消费者熟知。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3020924号“豆本豆”商标、第57083758号“豆本豆”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使用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和商标合法所有人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下属公司营业执照、荣誉证书、商标档案、专利证书、检验报告、发票、在先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其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下文不再予以评述。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菽本豆”与引证商标一“豆本豆”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菽本豆 商标 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