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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428681号“论英雄”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07:0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30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河南姚花春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428681号“论英雄”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2537号决定,于2022年08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产品图片、供货合同、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8年12月30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白酒”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河南姚花春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7428681号第33类“论英雄”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使用商标与复审商标差别较大,其不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被申请人一直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起撤销申请具有恶意。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名称变更通知;
2、北京醇醴嘉源酒业有限公司与论英雄(北京)酒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书;
3、实物实景照片;
4、供货合同;
5、发票。
经查,被申请人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提交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证据基本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主要的质证理由为:1、复审商标与“习酒”一起使用,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使用。2、商标使用授权书、供货合同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照片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发票证据部分不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07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0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葡萄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朗姆酒;白酒;汽酒;清酒;烧酒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我局对论英雄(北京)酒业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被申请人提交了多份发票证据,其中部分发票在指定期间内,所售商品为“酒*习酒论英雄6樽、酒*论英雄浓香42°”等,在无相反的证据的情况下,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实物实景照片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论英雄”商标在白酒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合考虑各项商品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一并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凃嘉雯
徐瑛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