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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739381号“洛神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07:1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944号
申请人:罗思柏丽葡萄酒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陕西食安达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47739381号“洛神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770143号“洛神山庄”商标、第34745292号“洛神山庄,1845”商标、第1225628号“RAWSON'S RETREAT”商标、第22214144号“RAWSON'S RETREAT”商标、第25227231A号“RAWSON'S RETREAT”商标、第41867122号“RAWSON'S RETREAT”商标、第46232990号“RAWSON'S RETREA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洛神辑”商标的行为,具有攀附申请人及“洛神山庄(RAWSON'S RETREAT)”商标商誉的恶意,有悖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质量和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将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关于富邑葡萄酒集团的报道、年报及摘译;2.品牌背景介绍、工商登记信息;3.国家图书馆文献证明;4.独家授权公告、授权信息及相关介绍、工商信息(保密证据);5.杂志广告;6.价格单;7.经销合同、经销商授权书(保密证据);8.网络销售页面;9.进口量统计;10.类似情况商标裁定;11.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2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本的出版”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第35类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申请人引证商标六、七的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本的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据申请人提交证据可知申请人“洛神山庄”、“RAWSON'S RETREAT”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在葡萄酒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已形成对应关系。本案中,争议商标“洛神辑”与引证商标四至七“RAWSON'S RETREAT”整体构成、呼叫较为接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本的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七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三、在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能够予以救济的情况下,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安蕾
高源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洛神辑 商标 罗思柏丽葡萄酒私人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