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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436650号“宇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09:2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1958号
申请人:佛山市宇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汛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436650号“宇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注册“宇森医疗”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补充注册,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968734号“森宇智照 SENYU SMART LIGHTING LIGHTUP THE WOR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宇森”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用固化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灯、牙科用固化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刘琰
马静雯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宇森 商标 佛山市宇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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