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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89837号“鸿昌利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10: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857号
申请人:宁夏鸿昌利源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89837号“鸿昌利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366204号“激活科技 ACTIVE TECH”商标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其余诸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申请商标与其余诸引证商标共存尚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鸿昌利源及图 商标 宁夏鸿昌利源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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