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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35002号“沂蒙甄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09: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867号
申请人:山东天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35002号“沂蒙甄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8782353号“沂蒙优选”商标、第42840850号“沂蒙甄记”商标、第46874952号“沂蒙严选”商标、第5826523号“沂蒙”商标、第9954705号“沂蒙富辈”商标、第12915049号“沂蒙山”商标、第57511140号“沂蒙 山”商标、第64462213号“沂蒙 食 沂蒙山刘姥姥 GRANDMA L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七、八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腌制蔬菜等商品与诸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蛋、腌制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沂蒙甄选 商标 山东天河商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