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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961947号“凸现代”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13:0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199号
申请人: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现代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黄生卫 委托代理人:慈溪市凯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09日对第42961947号“凸现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772887号“现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92264号“现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170551号“现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459562号“MODER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2986514号“现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达30余枚商标,其中多个商标含有“现代”、“骆驼”字样,其申请行为为抢注囤积商标,意在借助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搭便车。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引证商标信息;2、所获荣誉;3、在先决定和判决;4、广告合同及发票;5、新品发布会及各地品牌店面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于2022年9月15日向申请人寄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叶林芳于2019年12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8月28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11类“无油电炸锅;台灯;USB供电的加热杯垫;电炊具;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风扇(空气调节);电加热毛巾架;饮水机;电暖器”商品上。2021年7月6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8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但初步审定并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电暖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三至五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3、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所有人叶林芳名下共申请注册170余枚商标,其中包括“丄王牌”、“回王牌”、“耐适康”、“MIENIANG及图”、“SLNMEILIS”、“CHANG HONG XING及图”、“华荷 vatle”、“容声”、“凸现代”等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因此,关于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和提交的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凸现代”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包含相同显著识别文字“现代”,与引证商标四“MODERN”(通常译为“现代的”)含义相近,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台灯;冰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台灯;冰箱”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核定使用的电炊具、消毒碗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方面相近,难谓巧合。同时,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争议商标原所有人叶林芳名下共申请注册170余枚商标,其中包括“丄王牌”、“回王牌”、“耐适康”、“MIENIANG及图”、“SLNMEILIS”、“CHANG HONG XING及图”、“华荷 vatle”、“容声”、“凸现代”等多枚与“王牌”、“SIEMENS”、“CHANGHONG”、“华帝vatti”、“容声”、“现代”等知名品牌、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据此,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原所有人注册使用争议商标是采取不正当手段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其注册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虽然争议商标现已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但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和法律规定的实效性角度考虑,该条款立法目的即禁止商标注册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的注册,如果允许商标注册人以上述手段申请注册商标后转让给他人,并将此情形视为障碍消除,则该条款用来禁止商标注册人进行不正当注册和商标囤积、贩卖的制度目的会落空,从而使得该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被规避的可能。综上考虑,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已经转让的事实不能成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理由。
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我局对此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凸现代 商标 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