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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634697号“三九云”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13:5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3953号
申请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成都章鱼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5日对第51634697号“三九云”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的第282410号“999”商标、第1790551号“999”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和模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会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2、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3、争议商标带有极强的欺骗性,易造成消费者对其指定服务来源、质量的误认。4、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抢注。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行业排名证明、所获荣誉证明;
2、申请人“999”商标所获荣誉证明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据;
3、申请人广告审计报告及部分广告证明;
4、申请人近年主要经济指标及部分销售合同和发票;
5、申请人系列产品获奖证明;
6、申请人大事记和分公司子公司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被我局决定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交友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上。我局于2022年5月7日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中药成药、人用药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作证。
3、1999年1月,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被我局认定为使用在药品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2013年12月,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在案件管理程序中被我局认定为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该项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本案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交友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中药成药、人用药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和服务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虽然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已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加之,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交友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与申请人主张的赖以知名的药品、人用药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服务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关联性亦较弱,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服务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故争议商标不会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三九”商号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等相同或类似服务所属行业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999”商标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咨询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指定使服务的来源等特点做出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该条款所规定的情形。
五、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三九云 商标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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