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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66940号“鸿家大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15: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641号
申请人:罗微微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66940号“鸿家大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15077号“家鸿”商标、第67166639号“家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谢乐军
闫洁
2023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