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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01709号“双子吉星”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18:2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243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01709号“双子吉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0106号决定,于2023年02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5月9日至2022年5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于1999年申请注册的商标,1999年时值全民电脑BC(Basic Computer)产品理念诞生三周年之际,联想向社会各界推广“适用、够用、好用”的全民电脑,包括了双子恒星和双子吉星两款产品。双子吉星将来的新一代落地产品会迎合现在的用户需求。申请人请求基于以上事实及理由,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均未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1999年8月12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1月6日,现为申请人所有。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9年5月9日至2022年5月8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计算机”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
申请人在本案未提交商标实际使用证据,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计算机”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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