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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831186号“美仑美画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19: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0218号
申请人:广州美仑美画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信智谷商标专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31186号“美仑美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532968号“逸米绘 YI MI HUI及图”商标、第17293822号“美伦美画”商标、第16528602号“美图美画 mitom及图”商标、第17774516号“美仑美奂”商标、第19267604号“美仑童画 meilunartstudio及图”商标、第24481243号“美育美画”商标、第38058035号“美仑美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美仑美画”与引证商标二文字“美伦美画”,引证商标三主要认读文字“美图美画”,引证商标四文字“美仑美奂”,引证商标五主要认读文字“美仑童画”,引证商标六“美育美画”,引证商标七“美仑美奂”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流动图书馆、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动物园服务、幼儿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动物训练、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展览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是对成语“美轮美奂”的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8月31日
信息标签:美仑美画及图 商标 广州美仑美画文化艺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