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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578451号“41313羊庄”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19:2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207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振甲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578451号“41313羊庄”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8647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申请人在复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或原件):
1、连锁门店照片和视频;
2、慈善捐款信息;
3、参加展会信息;
4、互联网搜索信息;
5、餐饮企业资质文件;
6、入驻网络平台信息;
7、参加节目链接;
8、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资料;
9、相关书籍。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4年10月27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5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 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8年11月10日至2021年11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饭店”等全部服务(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服务包装或者容器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5、6显示,全国多个地方开设了“41313羊庄”品牌的饭店。证据3显示,“41313羊庄”品牌在上海国际餐饮美食加盟展览会进行了参展。证据4显示网络上可以检索的“41313羊庄”品牌饭店的相关信息。上述证据结合其他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饭店、餐馆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其余服务与饭店、餐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咖啡馆等其余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