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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294600号“eMiniboar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20:23关于第64294600号“eMiniboar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9748号
申请人:爱易芯微(南京)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94600号“eMinibo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eMiniboard”完全符合“相关公众对该固定含义的认知程度较低,能够以该标志识别商品来源的,可以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情形。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Miniboard”可译为“微型板”,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第9类“存储卡读卡器;内存板”等指定商品上,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佳洁
张世莉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eMiniboard 商标 爱易芯微(南京)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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