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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377847号“DANBACH”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21:0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31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郑州巴特熔体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博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9377847号“DANBACH”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642号决定,于2022年12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2019年04月12日至2022年04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传感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因此,复审商标在“传感器” 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使用授权书;2、被授权公司网站页面;3、被授权公司天眼查界面;4、被授权公司门头照片;5、广告材料;6、产品照片;7、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包含于上述证据之中。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04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05月07日核准注册在第9类“压力显示器;测压仪器;传感器”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05月0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予南昌丹巴赫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证据2、3非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据4、5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6中销售合同及发票对应的商品非本案复审商品,且发票模糊不清。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田园
宋甜
2023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