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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064434号“九三”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3:21:1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100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064434号“九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4280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图片、展会图片、官网截图、京东及1688网上商品展示页截图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在2019年03月11日至2022年03月10日期间内在“腌豆”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一直在“烹饪用亚麻籽油、烹饪用卵磷脂”商品项目上使用的商标,不存在三年连续不使用之情形。请求对复审商标在“烹饪用亚麻籽油、烹饪用卵磷脂”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所提交的相关证据,一并邮寄被给申请人。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九三“亚麻籽油”商品实物照片、线上销售、网络销售页面、展会宣传等证据;
2、九三商标“亚麻籽油”商品销售发票、记账凭证、劳务清单等证据;
3、九三“豆腐、豆腐制品、腐竹”商品实物照片、线上销售、网络销售页面、展会宣传等证据;
4、“九三”豆腐制品销售合同和发票证据;
5、九三“烹饪用卵磷脂”商品实物照片、线上销售、网络宣传及销售页面、展会宣传照片等证据;
6、“九三”商标在“烹饪用卵磷脂”商品销售发票及记账凭证等证据;
7、“九三”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
8、九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历史名称九三集团哈尔滨惠康食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于2023年6月2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的复审商标于2013年1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9类腌豆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4年7月13日。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发票、商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及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具有使用复审商标的真实意图,并且存在实际使用行为,能够使复审商标在“烹饪用亚麻籽油、烹饪用卵磷脂”商品上发挥产源识别功能。在无充分有效的相反证据情况下,本案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2019年03月11日至2022年03月10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蔡婷
2023年08月17日